21.3 系统配置
21. 3. 1 综合布线铜缆系统的分级与类别划分,应符合表21. 3.1的规定。
21.3.2 光纤信道的分级和其支持的应用长度,应符合表21.3.2的规定。
21.3.3 综合布线系统各段缆线的长度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综合布线系统水平缆线与建筑物主干缆线及建筑群主干缆线之和的总长度不应大于2000m;
2 在建筑群配线设备(CD)和建筑物配线设备(BD)设置的跳线长度不应大于20m;
3 配线设备CD和BD连到主机设备的缆线不应大于30m;
4 当建筑物或建筑群配线设备之间(FD与BD、FD与D、BD与BD、BD与CD之间)组成的信道出现4个连接点时,主干缆线的长度不应小于15m。
21.3.4 配线子系统信道、永久链路、CP链路应按图21.3.4构成,水平缆线部分的各缆线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注:1 当CP不存在时,水平缆线连接FD与TO;
2 FD中的跳线可以不存在,设备缆线直接连至FD水平侧的配线设备。
1 配线子系统信道的最大长度不应大于100m;
2 工作区设备缆线、电信间配线设备的跳线和设备缆线之和不应大于10m,当大于10m时,水平缆线长度应减少;
3 配线设备(FD)跳线、设备缆线及工作区设备缆线的长度均不应大于5m。
21.3.5 工作区的信息插座应支持不同的终端设备接入,每一个RJ45(8位模块式通用插座)应连接1根4对对绞电缆,每一个双工光纤插座或两个单工光纤插座应连接1根2芯光缆。光纤至工作区域满足用户群或大客户使用时,水平光缆光纤芯数至少应有2芯备份,应按4芯水平光缆配置。
21.3.6 连至电信间FD的每一根水平电缆或光缆应终接于相应的配线模块,配线模块的配置与缆线容量相适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多线对端子配线模块可选用4对或5对卡接模块,每个卡接模块应卡接1根4对对绞电缆;
2 25对端子配线模块应卡接1根25对大对数电缆或6根4对对绞电缆;
3 回线式配线模块(8或10回线)应可卡接2根4对对绞电缆及8或10回线;
4 RJ45配线模块(24或48口)的每一个刚45端口应卡接1根4对对绞电缆;
5 光纤连接器每个单工端口应支持1芯光纤的连接,双工端口应支持2芯光纤的连接。
21. 3.7 电信间FD主干侧各类配线模块,应按电话、计算机网络的构成及主干电缆或光缆所需容量、模块类型和规格进行配置。主干缆线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语音业务,大对数主干电缆的对数,应按每一个语音信息点(8位模块)配置1对线。当语音信息点8位模块通用插座连接ISDN用户终端设备,并采用S接口(4线接口)时,相应的主干电缆应按2对线配置,并在总需求线对的基础上至少预留10%的备用线对。
2 对于数据业务,主干缆线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最小量配置,宜按集线器(HUB)或交换机(SW)群(宜按4个HUB或SW组群)设置一个主干端口,每一个主干端口宜考虑一个备份端口;
2)最大量配置,按每个集线器(HUB)或交换机(SW)设置一个主干端口,每4个主干端口宜考虑一个备份端口。
当主干端口为电接口时,每个主干端口应按4对线容量配置。
当主干端口为光接口时,每个主干端口应按2芯光纤容量配置。
21.3.8 光纤布线系统设计中,主干与水平混合光纤信道的连接,应全程选用相同类型的光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层电信间不设置传输或网络设备时,水平光缆和主干光缆宜在电信间光纤配线设备(FD)上,经光纤跳线连接;
2 楼层电信间既不设置传输或网络设备,也不设置配线设备(FD)时,水平光缆和主干光缆宜在楼层电信间经端接(熔接或机械连接),或经过电信间直接连至建筑物设备间光配线设备(BD)上。
21.3.9 当工作区用户终端设备,需直接与公用数据网进行互通时,宜将光缆从工作区直接布放至入口设施的光配线设备。
21.3.10 建筑物的综合布线系统,应根据不同对象采用不同的处理方式,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使用功能比较明确的专业性建筑物,信息插座的布置可按实际需要确定,办公用房按普通办公楼的要求布置。设备机房按近、远期分别处理,近期机房可按实际需要布置;远期机房的配线电缆可暂不布线,将需要的容量预留在FD内,待确定使用对象后再行布线。
2 对于商用写字楼、综合楼等或大开间建筑物,由于其出售、租赁或使用对象的数量不确定和流动等因素,宜按开放办公室综合布线系统进行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多用户信息插座时,多用户插座宜安装在墙面或柱子等固定结构上,每一多用户插座包括适当的备用量在内,宜支持12个工作区所安装的8位模块通用插座;各段缆线长度应符合表21.3.10的规定。
2)各段缆线长度可按下式计算:
C=(102-H)/1.2 (21.3.10-1)
W=C-5 (21.3.10-2)
式中 C=W+D——工作区电缆、电信间跳线和设备电缆的长度之和;
W——工作区电缆的最大长度,应小于或等于22m;
H——配线电缆的长度。
3)采用集合点时,集合点配线设备宜安装在离FD不小于15m的墙面或柱子等固定结构上,当离FD小于15m时,至FD电缆盘留长度不小于15m。集合点配线设备容量宜以满足12个信息插座需求设置。集合点是配线电缆的延伸点,不设跳线,也不接有源设备;同一配线电缆路由不允许超过一个集合点(CP);从集合点引出的水平电缆应终接于工作区的信息插座或多用户信息插座上。
21.3.11 住宅综合布线系统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多层住宅楼宜采用按楼幢主干配线方式,在底层分界点处集中设置配线架。配线架至每产信息插座的电缆、光缆总长度不应大于90m。若住宅规模较大,也可在每一单元的底层设置楼层配线架。
2 高层住宅楼每层户数较多时,可采用分层配线方式。当楼层配线架至信息插座的长度不超过90m时,多楼层可以公用一个楼层配线架。